基本案情:
重庆盛达有限公司(化名)主要从事塑钢门窗安装工程施工,2011年7月22日,重庆盛达有限公司与张远签订《塑钢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重庆盛达有限公司进行了入场的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2年4月13日对应支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为100万余元。2014年1月27日第三人黄茵支付给重庆盛达有限公司8万元,但其后张远一直拒绝支付且已经跑路。于是重庆盛达有限公司决定委托起诉张远追回工程款。
诉讼思路:
经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立即评估了诉讼障碍并制定对策:
1、录音补强诉讼时效证据。由于结算的时间至今已过两年,因此需要立即补强诉讼时效的证据并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确认黄茵的支付行为是受张远的委托,从而中断时效。
2、将承包企业列为被告,以保全之名行取证之实。经调查,张远名下并无有效的财产。据重庆盛达有限公司称,张远是重庆远大公司本案工程的实际负责人,而重庆远大公司资金雄厚,经营甚好。诉讼时决定列重庆远大公司为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保全的过程中通过当场询问,重庆远大公司总经理认可张远系该项目负责人,我认为其陈述系本案关键事实,立即当场建议法院记入笔录。
案件结果及意义:
通过调取的证据及申请法院记载的笔录及庭审的步步紧逼,将本身面临无法回款的案件实现了成功的逆转,当庭逼迫重庆远大公司出面达成调解且目前已经全额回款,挽回的客户的损失,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同时该案件的全面胜利也为今后办理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迪。